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薪资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3-12-20 10:36: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08次
江苏苏州某制造型公司为了控制用工成本,与新进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注:该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发放。该公司此前招聘生产岗位的员工是在两
       江苏苏州某制造型公司为了控制用工成本,与新进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注:该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发放。该公司此前招聘生产岗位的员工是在两年前,目前这批员工大都工资待遇升至1500元。入职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公司向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发放了960元的工资。但此时,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开始对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薪资约定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同等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待遇也即1500元执行。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支付劳动报酬没有问题。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 薪资约定是劳动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将劳动合同中薪资约定予以模糊化,以控制薪资成本。但是这样的约定却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因为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际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节案例中,该批新进员工主张按照同等岗位的其他老员工工的薪资待遇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最低工资标准960元作约定,反而不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应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并生效,如果想变更合同,就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无疑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遇到极大的法律障碍。由此,用人单位应制订详细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卸    ,这样在日后发生该类似约定情形时,双方即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需要变更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