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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能大量节省加班费开支?

时间:2014-02-11 10:55:4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825次
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
      江苏南京某大型造纸制造型企业因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劳动者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8小时。该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劳动者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12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都多,该企业劳动者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劳动者王某以工作时间总数超过1200小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人事部门的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劳动者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王某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保障其相应休假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属实后,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保障职工最基本的休息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 本案例中该企业人事部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是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一种误读。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第二月份完成502.8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到第三季度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
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例中,企业如果超过核定的工作时间,则需要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生产实践中,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有:其一,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员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其二,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其三,任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一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其四,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的目的。遵纪守法的企业,应当特别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谨慎管理和小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发生。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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