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时间:2017-09-10 22:13:0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10274次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