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允许无过错方行使撤销权而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可撤销合同,误解而发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该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包含如下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成立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且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 但相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可撤销合同的内容未必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伤害社会善良风俗,与无效合同是存在区别的。
2.撤销权人应该主动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在主观和客观上第三人均难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且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理,法律应允许撤销权人主动承受可撤销合同对其带来的损害,或经权衡利弊后认为合同对其利大于弊而予以接受。对此类合同,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告诉乃论”的态度,而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也应主动干预,以维护社会法制和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3.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以前仍然有效。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在此情况下,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而无效合同自开始无效,不发生履行问题,只是对无效合同存续期间存在的遗留问题或已经做出的履行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如返还原物、照价赔偿或者退还价款等。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该合同。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标的价格,适当减少一方承担的义务,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合理。在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与享有解除权的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一样,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而解除权则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如不可抗力、对方根本违约等),也可能是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解除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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