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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时间:2017-09-13 23:03: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972次
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某电镀总厂与海南某招商公司的有关公司设立纠纷中,电镀总厂诉称:2005年6月1日,电镀总厂与招商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合资合同书,共同筹建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总投资为8000万元。招商公司公司宿迁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投入资金,无履行合同之诚意。电镀总厂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落空。故请求判令招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两百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电镀总厂与招商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的安置合同,对招商公司不发生效力,理由如下:招商公司宿迁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虽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既无自有资产,也无流动资金,经营范围仅为替总公司联系招商房地产开发经营,高科技产业投资等业务。而设立公司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一般的经营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海南招商宿迁分公司,在未经招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宿迁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得到招商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也未得到海南招商公司的追认,该投资合同对海南招商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分公司实际上是和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本身没有公司法上的独立性,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以自身的名义,或者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的管理,及资产、负债、收入等财务数据均计入总公司的财务报表。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也较一般公司处理简单。只需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构履行简单的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虽然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和总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别。其他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办公室或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只能完成总公司交办事项,而不能独立地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之内,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根据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般而言,分公司登记的营业执照,表明了工商登记机关允许该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则规定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从事哪些经营业务。只要分公司和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在上述权限范围之内,则该合同只需要加盖分公司印章,或者经分公司负责人签署即可生效。
我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确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分公司未得到总公司授权而实施的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经营行为,原则上应为无效,但表见代理不在此限。
对此,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 认为: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签署合同已经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则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总公司对此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要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首先,分公司是无权代理,即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第二,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而且存在相应的表见外观,也就是使善意相对人能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一种外部现象。如总公司曾经对外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授予分公司代理权限,而实际上并未授予,但相对人已经因此信赖分公司具有相应授权。或者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总公司的真实印鉴,令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第三,分公司签订的超越代理权的合同,本身不具有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否则总公司可根据法律请求宣布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分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资金和财产,其工商登记中确定的经营范围仅仅是为总公司联系或者处理总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而公司章程亦对总公司签订合同等重大公司事项的批准程序做出规定,则超越这种公示的经营范围或者不符合总公司批准程序而签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无效。以上案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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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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