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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怎样确定

时间:2013-11-13 12:30:4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74次
昨天,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其与单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发生了分歧,想知道职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南京劳动律师接受咨询后给出了如下的答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
       昨天,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其与单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发生了分歧,想知道职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南京劳动律师接受咨询后给出了如下的答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上面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否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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