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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没有约定 辞职时工资该如何支付?

时间:2013-09-13 10:59:0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1221次
2013年7月,某加工厂因生产旺季,需增加一条流水线,厂里急招工人20名,许诺给以高薪,比同行业的高出500元。附近另一家工厂工人小张听到后,非常高兴,就辞职到加工厂来。开始工作的第一天,
      2013年7月,某加工厂因生产旺季,需增加一条流水线,厂里急招工人20名,许诺给以高薪,比同行业的高出500元。附近另一家工厂工人小张听到后,非常高兴,就辞职到加工厂来。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小张问每月的工资时,人力资源部经理回答得很含糊。小张担心之前的许诺不能兑现,便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工作太忙为由,说等过几天就为他们20名工人办理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20多天过去了,工厂仍然没有提起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小张有一种受骗的感觉。本来在原厂干得挺好,为了多拿500元钱来这里,现在不订立劳动合同,这多的一部分钱根本就没有保障。因此,小张觉得无论如何也要争取在这几天把合同给订了。小张又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赶快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还不订的话,就辞职走人。因为小张觉得现在厂里急缺人手是不会让他辞职的。但是他没想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竟然说,想走就走吧。

     小张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考虑了两天后,毅然辞职,但双方在给多少劳动报酬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为此,小张特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到底该按什么标准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呢?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依据这条规定,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新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确定。

       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集体合同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又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从事相同工作(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也不允许以正式工、临时工或者本地工、农村务工人员等不同的用工名称为借口而实行差别待遇。

      本案中,工厂和小张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只是听其他人说工厂承诺比其他的工资高500元,但双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每月的工资,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产生争议,应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给小张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工厂应该按照本厂原工人每月工资的标准即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他工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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