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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吗?

时间:2014-01-16 09:00:0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901次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
       近日,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他新去一个单位,单位要求他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考核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他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南京劳动律师回答,单独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的试用期不成立。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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