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1年7月进入某外资纸品制造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张某请假回家探亲期间,经由父亲说服和安排,张某被当地征兵工作机构批准光荣入伍。张某入伍后,向所在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将有关入伍材料邮寄到公司人事部,希望入伍期间保留劳动关系。2012年4月,公司出于应对金融危机下市场竞争并减少用工成本的考虑,准备裁减掉一部分人员。公司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N+1”的方式协商解除合同。张某不同意,希望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公司不以为然,后以张某不岗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将此事投诉到服役部队,部队后来将此事转交给张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后,认定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实践中,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后,由于职工不在企业,且个人身份已经发生改变,所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与这部分职工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对在职职工入伍后执行优抚政策,当职工从军队退伍后,用人单位也不再愿意接受这部分职工,不愿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了省事,想出折中的办法以买断工龄等方式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推了之,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伤害了在职职工入伍战士的感情,同时也违法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保护军人特殊劳动权益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 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此可见,在职职工入伍后,依法享受劳动保险优抚待遇,不能终止原劳动合同。如果复转军人参军前尚未参加工作,享有何种特殊劳动权益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复原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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