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主管阿梅因工作不力被调整工作范围,阿梅不满,遂主动要求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更把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此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支持了阿梅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该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管理权,根据员工以往表现作出工作调整并无不当,阿梅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阿梅经济补偿金。阿梅不服上诉。近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30多岁的广西女子阿梅进入某市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品检部主管。阿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和对外ISO、ICTI、CCC等认证工作。期间,公司出现多起质量事故,且ICTI认证工作多次未能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此进行调查,多个部门主管反映,作为品检部主管的阿梅在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上均存在问题。2012年7月30日,公司决定将ICTI认证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负责,缩小阿梅的工作范围。几天后,阿梅接到公司的上述决定,表示不服。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阿梅开始请假不上班。2012年8月9日,阿梅以公司对其作出调岗降职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随后,阿梅向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此前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庭裁决确认阿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裁令公司应支付阿梅此前工资4000多元及经济补偿金5400元。 拿到裁决书的塑胶公司觉得非常委屈,遂向该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无需支付阿梅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塑胶公司是否应向阿梅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关于缩减阿梅工作范围是否合理的问题。阿梅在担任品检部主管期间,未能与其他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对于ICTI的认证多次未能通过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公司将ICTI的认证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从而缩减阿梅的工作范围,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公司有无对阿梅作出降职决定的问题。证据显示公司并未明确将阿梅予以降职,仅要求其专注于部分产品的质量工作。即使阿梅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实际导致了其职级的降低,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人管理权,结合阿梅以往的工作表现,公司在职务上作出相应调整并无不当。综上,法院认定该起劳动纠纷中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阿梅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该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塑胶公司与阿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阿梅此前的工资4000多元,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阿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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