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单位职工,于2010年6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1年3月张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1500元。2013年6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张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张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张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单位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了争议。为此,张某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
南京劳动律师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因为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那么其诉讼请求也就不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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