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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程序瑕疵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14-03-03 16:33:3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983次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员工离职的条件和待遇等实体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还对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是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员工的离职交接手续;二是企业的档案和社保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等义务。
        2011年6月,南京某合资汽车制造企业招聘一批在宁高校的应届大学生入职,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和设备雏护工作。小刘是这批大学生的一员,在经过2个月的入职上岗培训后,被派往通州的生产基地上班。2012年春节期间,小刘在与亲戚朋友聚会时,其舅舅告知其可以联系让他出国留学一段时间。小刘曾在此前考过TOFEL,成绩还可以,所以打算在舅舅的帮助下申请出国留学,并向多所美国高校提出了申请,2012年3月,有两所美国高校向小刘发出offer,小刘随即向所在企业提出辞职。由于近几年来,该企业的新员工特别是本科以上学历员工的离职率高居不下,企业高层责令人力资源部认真检讨反思并切实降低离职率,所以人力资源部对于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离职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小刘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人力资源部先是通过做思想工作进行挽留,在确实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明确告知小刘,人走可以,但是档案不能转,离职证明也不会开。此后小刘尝试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并进行工作交接,而人力资源部不予理会,于是小刘在向企业提交辞职信30天后离开了企业。由于小刘申请签证需要单位开具档案证明、离职证明相关证明,而人力资源部不愿开具相关证明。最后,导致小刘无法在offer有效期内申请签证。小刘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仲裁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员工离职的条件和待遇等实体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还对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是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员工的离职交接手续;二是企业的档案和社保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等义务。在工作交接环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有工作交接义务,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与办理交接相联系,如企业须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向员工支付。在离职过程中企业的义务和责任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例中,小刘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进行工作交接,而人力资源部无故推诿,小刘得以免除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另一方面,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小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小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企业改正。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对小刘造成损害的,企业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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