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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薪资支付管理

时间:2014-01-08 09:47:3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93次
方小姐于2010年1月进入江苏苏州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部工作,其后不久方小姐怀孕,次年3月,方小姐育有一女。由于育后身体虚弱,经公司批准,体了为期6个月的哺乳假。方小姐怀孕期间、生育期
         方小姐于2010年1月进入江苏苏州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部工作,其后不久方小姐怀孕,次年3月,方小姐育有一女。由于育后身体虚弱,经公司批准,体了为期6个月的哺乳假。方小姐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及哺乳期间,公司以不能按时出勤为由给方小姐降了一级基本工资,方小姐要求公司作出解释。公司人事部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指出公司对方小姐进行相应工资调整是依规处理,任何员工均不会例外。方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公司举证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该女职工工资按照同岗位最低职位工资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对方小姐等一线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怀孕和生产期间没有工作量,本不应当支付工资,但公司还是进行了酌情处理。方小姐作为熟练工,在公司里的同岗位职等工资中属于二级基本工资,由于其进公司时间不长就怀孕,所以公司将其工资向下调整一级基本工资是合理的,同时此基本工资也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小姐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满勤工资或江苏省规定的三期特定工资比例下限发放,要求公司补发了方小姐的“三期”工资 差额。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关怀的重要措施。加上经期,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实际上为“四期”。这些特殊生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特别义务,也即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同时还应给予其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就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而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而言,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较抽象,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则更为具体,比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职工如果获批产前假,则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工资的80%;如果获批半年的哺乳假,则其资待遇不得低于工资的80%。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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