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主张权利超期了; 2)随意在公司拟定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中签名,不注意对己不利条款; 3)签完合同后自己手上无合同,发生争议时公司在合同中添加对己不利条款; 4)平时无证据意识,官司败诉了才发现平时收集证据多么重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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