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虽然不能设置违约金,但可以就保密范围、泄密行为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利于预防和控制员工泄密风险。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内容设计应当合法完备、权责清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保密合同的基础性条款。如果商业秘密范围约定不当,用人单位所有的保密努力都会付诸东流。笼统的商业秘密约定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细化约定,其中有两个部分应当尤其注意: (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秘密,有时也包括在用人单位生产运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例如许多服务类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常常会接触到客户的秘密信息。一旦员工予以泄漏,企业就可能遭受客户索赔、交易取消等重大损失。 (2)注意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商业秘密归属主体是签订保密合同应当明确的重要内容,就技术信息而言可以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企业,员工只享有技术成果的署名权。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商业秘密,一般根据其与企业业务、员工工作的相关性确定权利归属。企业可以通过在保密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来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2.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保密协议可以从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两个不同角度对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包括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单位秘密以及不利用单位秘密牟利。泄密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把单位或第三人秘密泄露给他人、引诱他人窃取单位秘密、违反法定使用单位秘密,等等。 3.保密待遇。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是否需要给予一定的保密待遇如保密费、津贴、补贴等,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保密待遇争论的背后其实是对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应当是一项合同义务还是一项附随义务存在不同观点。在劳动法实践中,附随义务的观点通常得以采用。也即,员工对于企业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样,保密费的支付也就并不是企业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的强制性义务了。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两种,由于《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就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所以保密协议在损失赔偿责任约定上应当主要为约定赔偿计算方法。比如,企业可以与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涉及的公司利益、当前可以预见的这种泄密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以后可能还会发生的损失,等等。这种提前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可以解决发生争议以后企业举证困难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采用。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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