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聘用外国人应办理什么手续?

时间:2014-02-09 14:03:0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53次
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作为企业而言,处理外国人就业问题,尤须注意以下事项:1、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及时签订劳动合同;3、及时缴纳社会保险;4、依法管理外籍人员;5、妥善管理专业人员;6、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华定居的外国人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内地就业或谋职。外国人应聘工作后,应履行聘雇合同或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其他单位的聘雇。如协议中止雇员另寻工作,应重新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非法谋职。外国人在一单位任职期满后转到另一单位时,应持原单位终止任职证明和新单位的聘雇证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些都是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法定义务。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作为企业而言,处理外国人就业问题,尤须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依法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并获得批准,并协助办理和审查外国人在华就业证明。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2.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明即行失效。如需签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延期手续。
      3.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人社部2009年9月6日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依法管理外籍人员。聘用外国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外国人收入征税事项应遵守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规定。
     5.妥善管理专业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由于中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但该证书须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6.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同时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出境手续。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