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出资招用以及提供住房、汽车甚至是户口等特殊福利待遇已经不能再设置服务期了。那么,在诸多留人手段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企业可以尝试设计新的留人手段。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尽量设计长期支付型的福利待遇,避免提供一次性福利待遇。 1.垫款及担保提供等间接性福利待遇。以住房为例,企业可以实行员工垫款,企业在服务满一定年限时予以报销;将有关待遇的福利性质改为债权债务限制,如将企业给予员工是实物或补贴改为员工向第三方借款,企业予以担保等。 2.民事债务免除等直接性福利待遇。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福利制度,将提高住房、汽车为内容劳动福利变为公司就员工私有住房、汽车等提供借款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债务。例如企业和员工的借款协议应按照普通民事协议方式和内容起草,包括利率、还款办法和期限等。而不应将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相捆绑。 3.阶段性支付或阶段性享受形式。即企业的福利待遇为分期支付,员工在职才可以享受,离职则无法享受,变事先享受为事后收益,以丧失预期利益代替违约金,如利用年金、补充保险、期股、期权吸引员工,在给予有关待遇时对具体制度进行设计,使员工只有服务到一定期限才可以获得该项福利。 4.补充经济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以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法定住房公积金基础上制订企业自己的补充公积金制度,作为员工福利,并详细约定享有此项福利的资格、额度及丧失条件等事项。同时,企业还可以规定企业年金制度。就根据员工的工龄、贡献、职务等各方面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员工享受年金待遇的有关事项。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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