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该尽量规范自身的病假制度,以避免一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调控病假薪酬待遇与病假补贴。作为企业而言,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相应 的病假工资制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其一,充分用足病假工资政策、按照底限标准设计病假工资体系。这样使得长期混病假、“小病大养”的员工将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减少企业的经济成本。其二,设立大病补贴,对确有重病的员工,企业予以适当补贴,以保障员工的生活,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2.规范病假申请程序与销假手续。医疗期存在的前提是员工确实患病且需要停工休息,没有病假自然也没有医疗期,病假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病假管理,建立严格的请假程序。 疾病可以分为慢性病和急症,企业可以分别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疾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即规定职工应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单位职能部门批准后员工才可以离岗休息。对于急症应由员工先行就诊同时口头通知企业,就诊后一定时限内补交书面休假申请、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急诊挂号单、急诊挂号单等材料。 对于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请假未被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于擅自缺勤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确实患病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请假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补办请假程序,对擅自离岗且未患病或病情轻微无需休息的员工,企业可以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3.细化病假管理流程与请假审核。通常员工出于对自己身体负责,会选择最合适的医疗机构,但由于部分医疗机构没有规范的病假证明管理制度,所以有时不需休养的员工也可以轻易获得病假证明。 为防止员工滥用病假,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予以解决:其一,企业可以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于员工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企业认为病假可疑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其二,加大惩处力度,企业可以将虚报病假、利用“假病假,真兼职”行为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处理。其三,福利引导。企业对在医疗保险之外予以设计福利种类,比如补充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津贴等,这些福利只适用于在指定医院治疗的员工,通过这些措施引导员工就医。 4.长病假员工的劳动合同处理。对于长期病假员工,可以结合医疗期的法定期间,对超过法定医疗期的员工,可以要求其以申请事假的方式给予其相应的治疗期间,同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法定医疗期间的员工而言,企业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员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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