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而言,要预防和控制因劳动者可能与前任职企业存在约束性协议的法律风险,最主要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积极预防的方法,也即主动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单,甚至还可以向前任职企业进行询问查证,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应聘者背景调查。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掌握主动,但问题是这些高级人才往往是通过猎头等方式秘密招聘的,采取核对查实的方法可能会使企业的这种招聘意向泄密,同时如果相对方是企业的竞争公司的话,此种调查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第二种方法是消极应对的方法,也即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与其他企业尚存劳动关系或有相关法定或约定责任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试用期后以员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因此而致使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由企业先行承担后,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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