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故在一般情况之下,女职工在进入三期之后,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需按照原工资待遇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作为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进入三期,工资应如何支付?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对待: (1)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2)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劳务公司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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