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劳动者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这一 问题,其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他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他想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南京劳动律师接受咨询后,给出了如下解答:劳动者的辞职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履行了30日的预告期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流动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劳动。同时,预告期的设定,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的突然离去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此时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在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因劳动者提出发生争议,建议还是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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