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是上海一家民营企业的销售经理,经营业绩非常突出,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家民营企业给她的待遇也不错,但她一直希望能到外企工作,并尝试向同行业一些招聘相关人才的外企提交简历。某日, 他 接到同行业另外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该家外企表示愿意录用其为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她的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本企业来上班,并提出让她先做一个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陈小姐非常高兴,马上向自己现在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但是临近约定上班时,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她,由于人力资源模式临时调整,她的职位已经被精简掉了,所以她不用来报到上班了。陈小姐接到通知后一下子就傻眼了,原来的工作辞掉了,新的工作又取消了。于是她打电话给这家外企,告知他们自己已经辞掉了薪水丰厚的工作,代价巨大,希望他们给个说法或如约提供岗位。这家外企提出,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她的说法不成立。为此,陈小姐特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企业向员工发放Offer Letter,其实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然而,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两者在条款上产生矛盾,那么劳动合同将取代Offer Letter来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既然Offer Letter在员工承诺后,是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企业单方面撤销录用,解除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由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企业解除的究竟是一份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由于Offe,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人职日期,因此Offer 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Offer三£lt鲅崖凼jj~到金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 Letter后,员王舆煎遣堕塑?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本节案例中即是如此。企业的撤销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销。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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