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xxxx,电话:xxxx 被告:xxxxxx公司,经营地址:xxxxx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xx年x月至xx年x月的加班工资差额xx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xx年x月份工资xx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xx元;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x年x月x日应聘入职被告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时间为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原告在职期间,因为工作性质原因,经常加班,但被告一直没有足额支付给原告加班费用。xx年x月x日原告接到了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中以“因公司组织机构发生调整,原驾驶车辆停止使用,无适合的岗位”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原告驾驶的xxxx车辆在xx地区的加油记录显示,该车未被调回xx,也未被停止使用,与被告通知中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事实不符,被告依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通知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月x 日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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