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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同

时间:2013-10-10 17:01:0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82次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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