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国营煤矿的职工,在2009年的一次事故中身亡。李某在这煤矿已经连续工作了20年,家庭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当他因公死亡后,家庭经济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煤矿决定录用李某16岁的儿子到煤矿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其家庭困难。李某的儿子与厂房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最开始做的是后勤保障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李某的儿子下煤井与工人一起挖煤,而且是加班加点上夜班。李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但是却被领导以任务繁重,人手少为由拒绝,同时还表示,其所领的工资待遇与成年工无异,从事同样的工作内容是贯彻同工同酬原则。李某的儿子于是打电话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并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对违法安排未成年工超强度体力工作作出改正,并对该企业未成年工用工状况进行检查。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差,耐力差,睡眠较多,所以对未成年工首先要保护其安全和健康,其次才是尽劳动义务。1994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李某的儿子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本案例中,李某的儿子未满18周岁,他依法享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煤矿安排他下井及强迫他加班加点工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南京劳动律师提醒,未成年工作为企业劳动人事用工的一种,有其合理存在的意义。但是未成年工管理在很多方面还是和成年工存在较大区别的,企业在管理操作实务中,一方面要认真安排和分配好工作内容,安排正常工作给未成年工,另一方面企业也要特别注意保护好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1.做好用工登记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企业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依法保障劳动权益。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禁止的劳动。与其他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职工享有选择职业、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具体的检查时间时:(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夜班工作。 3.严格禁止使用童工。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也就是说,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部分用工情况例外。应注意的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或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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