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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事实劳动关系

时间:2013-12-25 10:06: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51次
北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决定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
       北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决定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五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系统公司后经查实,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严重缺失,导致五年来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任何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也几乎没有对李某采取管理行为,当然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该电子系统公司以前也曾多次要求该员工提交其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均借故推托,却一直没有引起电子系统公司的重视。李某因此将电子系统公司告上仲裁庭。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有着充分的便利性和灵活性,被许多企业广泛采用。依据劳动法上的基本原理,劳务派遣建立的是一种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并非一般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用工关系。实际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可以有效外包劳动人事管理服务,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甚至可以转移或规避员工管理上的法律风险。但是,这些受益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劳务派遣业务秩序和优质派遣企业基础上的,如果作为实际用工企业受托方的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很有可能导致派遣员工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使实际用工企业遭受巨大的用工法律风险,并且带来大量的员工补偿金等赔付损失。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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