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试用期次数只能是一次。依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习惯,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变化,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再行约定试用期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则不可以。这包括此后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二是进行相关处理方式变通。新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依据岗位、绩效和薪资等人力资源管理指标对员工设置相应的转岗考核期。所以相应的变通作法是,对调整岗位或重新任职的员工进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的制度考评,并依据这些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当然,这种做法仍然要以合理合法为基础。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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