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员工招聘、面试和录用阶段要善用知情权,详细了解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但是,企业不能侵害应聘人员的隐私权,不能征询与劳动合同无关的,诸如恋爱、婚育、家庭情况等方面的隐私问题。 2.企业应当在员工报到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迟延订立劳动合同会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时则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关系员工切身利益,企业要慎重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试用期间待遇的最低保障以及使用试用期的次数上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企业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延长、中止或缩短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企业应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的新制度加重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工资单,员工工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企业应避免主观采用和客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后策略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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