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A与B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A、B共同共有。2007年5月10日,买方、卖方A与第三人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A与B通过第三人中介以人民币1,100,000元的价格将A、B共同所有的某处房产卖给买方。合同第2条第1款约定定金为50,000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第2条第3款约定,买方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400,000元(双方共同指定某银行监管)。第3条约定,涉案房屋是抵押状态,卖方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地产原件托管于第三人中介指定人员。第13条约定,如卖方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卖给买方,须返还双倍定金,唯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合同。第18条备注约定,卖方B不能到场,卖方A代表卖方B签署本合同并同意遵守所有条款,如卖方B对该协议有异议,卖方A自愿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卖方A以自己名义并代卖方B签订了合同。当天,买方向卖方A支付了定金50,000元。后第三人于2007年6月份多次电话通知卖方A办理首期款监管及赎楼手续,卖方均未依约办理。买方也与卖方A电话交涉,卖方A以卖方B未回国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方认为卖方违约诉诸法院,请求:1.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卖方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3.卖方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卖方A承认其签订买卖合同已事先电话告知卖方B并征得其同意。 我们认为,在审理中,卖方A始终承认其签订合同前电话告知了其夫卖方B并征得B同意才出售房屋,并且卖方A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卖方栏”不仅签了自己的名字,也代签了卖方B的名字,根据这些事实均可认定卖方A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现卖方A又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其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过错在卖方,对买方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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