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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时间:2013-12-02 11:24: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75次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核心提示】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核心提示】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足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南京律师精解】
  城市房崖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争议事实和相关证据,针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纠纷做出居r中裁判的一种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纠纷裁决是一项集行政执法、准司法行为于一体的政策性、舰范性、程序性、法制性都很强的特殊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公正地解决、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当前,各地拆迁纠纷裁决申请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据分析,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一是拆迁纠纷救济途径单一。《拆迂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对于达不成胁议的拆迁纠纷,法院不再直接受理,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这就迫使拆迁管理部门冲在了解决大量拆迁纠纷的第一线并且随时准备当被告应诉。二是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免费裁决服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没有明确拆迁管理部门可咀收取裁决费用,剧此裁决申请人(儿乎全是拆迂人)就可以享受免费裁决服务。这就客观上鼓励了拆迁人设法通过免费的行政裁决来解决难以处理的拆迁纠纷,而不去积极地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三是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条件过于宽松。《裁决规程》第五条规定了拆迁人提出申请时麻当提交的资料,如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估价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协商记录等,以上资料拆迁人比较容易提供,从m使大量的裁决申请涌向拆迁管理部门。由于拆迁纠纷裁决案件较为复杂,一什拆迁纠纷裁决案件从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到下达裁决书、送达到应对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起码萼经过半年时间,裁决人员消耗了大量精力,难以保证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案件的裁决工作,形成大量积压案件,而新的裁决申请又不断涌人,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压力可想而知;匆忙做出的裁决难免不出现瑕疵,裁决质量无法保证。
    【房产拆迁实务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行为,有效控制裁决量,提高裁决上作效率和成功率.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受理条件在符合《裁决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各地还要结合具体裁决实践情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提高受理条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提交的资料除满足《裁决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补充以下内容:(1)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核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许可前是否已足额到位,确保拆迁纠纷裁决后拆迁人能够有足够资金及时履行补偿义务。(2)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审查拆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办理了必要的延期手
续、是否进行广泛告知。(3)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动迁单位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核实评估机构和动迁机构的资质情况,确保拆迁服务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并在其业务承揽范围内。(4)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核实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与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是否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同一时点、同一参数、同一评估规则做出的,确保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时差价计算的公平性、合理性。(5)产权调换房屋权属证明或施工进度证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要提供建设上程规划许町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进度证明等,确保裁决的安置房屋能够按期建成、及时安置被拆迁人。(6)拆迁现场各种资料的公不证明。核实拆迁许可证、拆迂公告、各种资质证书、委托合同、评估报告、安置房源、补偿安置方案等是甭全部公示,是否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7)受理裁决听证意见书。当末达成协议户数占总户数一定比例如30%以上时,应当召开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会.并出具听证意见书。(8)不适性出庭的高龄老人、高危病人等被中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行政机荚解决民事争议的权力,但最终审判权仍要由人民法院履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皖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问题在于被拆迁人在裁决过程中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一旦裁决作出又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本来是民事争议,由于法院不直接受理,才通过行政裁决加以解决,问题是行政裁决不但没有解决原有的拆迁民事争议反而增加了新的拆迁行政争议。在不服拆迁裁决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维持行政裁决。尽管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得到维持,但由于裁决水到位而使被拆迁人台法权益受到损害,拆迁纠纷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二是撤销行政裁决,责令拆迁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这又助长了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如何解决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疏通民事诉讼的渠道,解决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椰人足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问在拆迁过程中斟房屋财产权引发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理应町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小能固为醴立了拆迁裁决制度晰关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拆迁纠纷的大门。对于行政机关无法裁决的特定的拆迁纠纷.ml被拆迁人拒绝配合评估,拒绝拆迁的,可以人民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样更有利丁拆迁纠纷的解决,也容易一步解决到位。为此,建议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埘这问题加以协调并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尽快制定弗完善拆迁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拆迁条例》虽然增加了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的时限限制规定,但对裁决的受理条件、裁决稃序技裁决的执行等未作出具体的证法规定。在目前法院不直接受理拆迁案件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针对一些特定的拆迁纠纷行使裁决权时,为避免陷入两难境地,有必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拆迁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设立告知程序.依房屋有关权属资料评怙并将砰佶结果向被拆迁入公示程序等。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配合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榭料,应作为放弃权利处理,拆迁管理部门町咀依法进行裁决。不能让这一难题成为拆迁工作的阻碍。
    三是建立行歧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现有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的弊端使我们看到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所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足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处理的诉讼制度。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是一个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交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是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但这一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仍是民事争议,拆迁当事人虽然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日的是要解决民事争议。如果法院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仅仅是对拆迁裁决作出维持和撤销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房产拆迁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入、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坍泌的,经当事几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次。裁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挑不服的,可以自裁斑书选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抉.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截击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t
  (三)被拆迁房屋根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段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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