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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时间:2013-12-02 11:24:5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80次
强制拆迁 【核心提示】 强制拆迁是指存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
强制拆迁
【核心提示】
  强制拆迁是指存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南京律师精解】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刘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者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拆迁条例》赋予了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权力,这一行为可归人行政强制的范畴。但是行政强制必须符合两种情况:第一,行政主体为确定行政相对方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第二,行政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令的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对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影响。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迁都具备紧急需要的条件,那就只能届于第一种情况,这电就承认了被拆迁人的搬迁不是基于契约的义务,而是基于行政法的义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里应当把握的是: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为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拆迁当事人应当中请裁决。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阱议,叉反悔的,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也可能进入强制拆迁的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强制拆迁,即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二是划法强制拆迁,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房产拆迁实务指南】
    在众多的拆迁纠纷中,绝大多数是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过低所引发的。当前,拆迁制度中缺乏一个公正的补偿标准和评估程序。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盲点,各种名目的拆迁均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千方百计压缩补偿,大肆与民争利;其直接带来的恶果是被拆迁人与政府的对立,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日前支持强制拆迁的人似乎不少,他们的观点大体上是:如果不允许强制拆迁,则城市改造将无法进行,这将损害广大人民的棍本利益,为了少数“钉子户”的利益而牺牲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I<脏该的。其实,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矛盾。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非绝对,作为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也附加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外”的例外条款。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然而问题的症结是,连同我国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均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界定,从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创造了又一个违法行政的机会。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公权力的行使,保护私权利益,我们认为应该着重规范好两项制度:
    第一,完善田家补偿制度。现代法理学普遍认为,国家行政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作为其所属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权力象征,对其每个成员的私权利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宪法 2004年修订时才将“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证用并给予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补偿认识的提高,但落实到具体法律规定中,却不是十分明确,且那螋涉及行政补偿的法律,对补偿标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缺乏公正性。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不仪能够起到制约行政公权力的作用,减少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也能够适时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对于这一完善过程,首先要在政府服务意识指导下,本着权利本位的主旨,钊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积极主动地予以制定各项关于行政补偿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政体改草,提高行政公权力主体的法治观念与执法素质,从而在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第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其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的,即要求适格。因此,我国目前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在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日益增多的今天,我们不能要求每·权利被侵犯的主体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意彭l,但是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公民的私权利保护意识,这不仅是对私权利主体负责,也有利于社会的进一步法制化。另外,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不断冲突的我国现实状况迫切要求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政府倡导的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行政公权力主体滥用职权,存在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弊端。因此,在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出现丁大量的行政违法事实。针对这些现象,必须运用最可行的各种措施来对行政公权力予以控制和监督,才能对权力异化现象进行有效控制,『斫最好的途径莫过于调动广大人民的力量,赋予每个社会主体这种权利。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完善,更是从程序上为私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具有保障性的途径,它既有利于规制行政公权力,使其运行更加合理化,也能够保护私权利不受侵犯,避免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房产拆迁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征据保全。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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