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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中的税金问题

时间:2013-12-15 10:06:2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58次
在商品房包销中,涉及税金有两个问题: 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对外销售中的税金问题。包销人将商品房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给买受人,相互之间均产生税金,开发商依法缴纳营业税,买受人依法缴纳契税
    在商品房包销中,涉及税金有两个问题:
    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对外销售中的税金问题。包销人将商品房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给买受人,相互之间均产生税金,开发商依法缴纳营业税,买受人依法缴纳契税。但实践中,开发商与包销人会利用包销行为来逃避税金,这是违法行为。如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商品房一套,约定房价为45万元。买受人与该商品房的包销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支付了房款45万元给包销人,后买受人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38万元,开发商交付了商品房。买受人取得该房的实际交付后,以包销人无预售主体资格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要求包销人返还多收的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此时,应当认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真实有效的,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房价写成38万是偷逃税收的行为,除房价条款无效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买受人已付清房款并已实际人住该房,买受人要求返还7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在商品房交易中少缴的税费应当补缴。
    二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税金承担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交由包销人销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转移,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不发生税金缴纳问题。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人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应承购包销所剩商品房,此时,包销人与开发商之间就发生了直接的买卖关系,作为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就应当依法纳税。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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