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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的纳税主体

时间:2013-12-08 18:12:5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94次
对外承包工程的莲筑施工企业,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及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的纳税主体资格。
内部承包合同的纳税主体
——曲修刮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
    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内部承包平等主体纳税主体法定税款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十级^民法院
I寨  号】( 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l2006年10月30日
【上诉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曲修钊(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l)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对外承包工程的莲筑施工企业,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及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的纳税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系个体建筑商,挂靠上诉人名下,以上诉人项目部经理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各种税金、建委管理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自负,上诉人代扣代缴。,上诉人分配给被上诉人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5%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后上诉人承接了涉案建设工程,并将其中部分承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施工期间,被上诉人按约定交给了上诉人管理费。工程结束后,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中多扣除工程款23万元作为上诉人承接部分项目的税费。
争议要点: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返还该部分税费。
  裁判理由: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为其施工,属于企业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T程施C .xt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执定为内部承包。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表明,二者之间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_双方因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2)棍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及代扣代缴义务主体。被上诉人作为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的纳税主体资格。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应为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上诉人来完成代缴义务,被上诉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上诉人追缴税款。上诉人主张按工程价款的5%扣除相关税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3 35%的
法律依据。上诉人应当将扣除的被上诉人应缴纳的法定税款的范围之外的费用返还上诉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籍倒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一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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