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间:2013-12-08 18:10: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883次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李成科、程垒喜与青海四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周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6)青民一终字第63号
I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f判决日期】2006年l1月27日
    【上诉人】李成科、程全喜(均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青海省四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公司、周建民(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倒卷
裁判规则: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供电公司曾签订多份农两建设与改造工《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持有虚假的被上诉人建筑德司印章和相关证件复印件的坡上诉入周建民,被上诉人周建民又将部分工程分包骆二上诉人。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被上诉人感建民支付了工程敖。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能否因被上诉人周建民没有给付工程款而要求三棱上诉人承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签订多伪工合同。被上诉人供电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周建民为罢!昙癸i嚣i穗人而与其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实际上被上诉人建筑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以及许被上诉人周建民借用其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也没有以被上诉人建筑司的名义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任何鼠事法律行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档诉人供电公司已向被上诉人周建民结清全部施工费.根据《关于审理建葫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供电公司不承担向二上诉人绐施工费的责任。二上诉人按质量标准完成了工程施工后,被上诉人周建民当按约定给付二上诉人施工费,同时承担延迟给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氏井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  第一百霉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杂第二敖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戈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7)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