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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

时间:2013-12-03 09:59: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984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法人承担。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
——扶水忠诉宋玉池、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分包单位转包法人资格民事责任
    【案  由】建设工程施_[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I案  号】( 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5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2月18日
    【上诉人】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A1宋玉池、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扶永忠(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法人承担。
  基本案情:
  集外建设公司系上诉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上诉人县政府、放上诉人房地产公司与靡外建设公司三方签订共同投资合怍改造国道的合同,约定三方的出资比例及相关权利及义务并成立改建工程指挥部。案外建设公司与指挥部签订承包全部工程的施工建没的合同后,成立以被上诉人2中国指导寨例、参考案倒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宋玉池为承包人的案外工程处。后集外建设公司与案外工程处签订合同,将上进工程路段改造部分交由案外工程处承包。集外工程处又与上诉人扶水患承包的案外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案外开发公司承包上述工程路展路基施工工程。后案外开发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在双方依约进行工程结算对,案外工程处确认案外开发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被上诉人宋玉池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现案外工程处尚欠案外开发公司部分工程款未给付。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应对案外工程处未支付的[程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8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T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宋玉池系在承接工程后叉将该工程转包,故案外工程处与案外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因案外开发公司已完成施【任务,故案外T程处应向其支制丁程款。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上诉人宋玉池作为承包人,系支付工程款的第一责任人,案外工程处作为被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补充清偿责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未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盒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故案外建设公司及其所设立的案外工程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二背均不具备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im其扦办单位即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对案外工程处未支付的工程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找专业南京建筑律师就到南京建筑律师http://www.jsjsls.com//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每债是按照合同曲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隅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由债务八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接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八;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舟工程分}包;
    (6)舟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闸趣的批复》找专业南京建筑律师就到南京建筑律师http://www.jsjsls.com//
第一条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 财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赉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 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咀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在该企业实际授八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垒,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八承担。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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