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 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关于应收缴财产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固订立、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无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当不能恢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产生其他损失时就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因此,收缴的财严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