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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酌处理

时间:2013-11-09 17:22:3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48次
南京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尢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方因合同无效
        南京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尢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举证证明,则对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的损失,如为合同签订以及履行施工所做的进场准备、所进行的投入等。
        第二,当事人存在过错。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招投标中采取违法的手段等。在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时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有过错时,应判令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简单地进行过错相抵;二是一方有过错时,除了自行承担其损失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三是双方故意或一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诚损害事实是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引起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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