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合同形式

时间:2013-11-09 17:03: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78次
一、签约主体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就主体而言,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签约主体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就主体而言,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外,作为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来取得建筑施丁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无效条件将在后文的合同敬力中具体阐述)
    二、合同形式
    在合同形式上,《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文是指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按雕其订立形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豇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几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设工程合l司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此上述条款怍了特别明确规定。《台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南京工程律师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存实践中,较大的工程建设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设计合同,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义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虽然在目前建筑工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传、传真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辕为少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类合同在以后必然会出现。通过此类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只要具备合同成立的要素,亦应予以认定。实际上,在目前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施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予以协商也较多见,在审理中,当事人亦常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其观点,所以该些证据只要符合证据要件,应当予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了门头形式,这在个人房麒装修合同中比较多见。对于这类案例,我们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束按法律规定箍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已经按照原先的约定予以了履行,双方当事几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发包方应按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若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等有争议的,则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审计,发包方按审计结论予以支付工程款。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4)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