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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公开允许查阅

时间:2013-11-10 18:06:1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60次
行政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行政机羌办公场所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应视为已公开。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行政机羌办公场所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应视为已公开。
  基本案情:
  四原告购买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并且与第三人教学楼有一通道相隔。第三人拟在诸原告所居住的楼房旁新建教学楼,新建大楼与诸原告房屋的间距最小处为9 47m,最大处为20. 72m;第三八向被告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被告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1条第2敖规定的程序,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行政机羌办公场所公开。
每议要点:被告作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裁判理由:
  被告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叫,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泼利害关系人,但重大利益在法律上尤明确界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叮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但未明确规定公开的方式。行政许可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应视为已经公开。练上,应认定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通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勃、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墁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若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闯。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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