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告知义务颁证程序听证权公示可撤销内容补正

时间:2013-11-10 18:05: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2次
行政机关未告知关系人享有听证权,亦未公示许可证及附图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依法补正。
  行政机关未告知关系人享有听证权,亦未公示许可证及附图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依法补正。
  基本案情:
  原告购买涉案花固别墅,并居住使用。后第三人取得案外公司建造的涉案花园内1I幢别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人向被告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实施改建规划调整,认为上述1l幢别墅,机构和功能不能满足市场要求,部分房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第三人向被告提供鉴定中心出具房屋安垒鉴定书,认定4栋别墅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拆除改建。被告审定了“涉案花固改建规划调整方案”,并在该花园小区张贴了改建规划调整公示图,公示7天。随后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棱准第三人进行涉案花园改建项目。但被告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公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争议要点:
原告能甭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裁判理由:
  被告颁发的建设_T程规划许可证,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被告在颁证程序中,应当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告未告知原告该项权利,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许可证颁发后公示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此,被告作出的向第三人颁征行为程序违法。甫f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由于被告在颁证过程中欠缺的程序,其应在适当时间内依法子吼补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8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
    第四十上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事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v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