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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许可他人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时间:2013-11-10 18:03:4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05次
未经住宅楼业主同意,擅自同意他人将公寓的出人口设在住宅楼围墙处造成公寓与住宅楼台用通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上诉人居住的大楼现与案外公寓相邻。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案外
  未经住宅楼业主同意,擅自同意他人将公寓的出人口设在住宅楼围墙处造成公寓与住宅楼台用通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上诉人居住的大楼现与案外公寓相邻。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案外公寓。根据被上诉人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桉发给上诉人等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大楼与案外公寓厚地按之间应有围墙分隔而无出入通道。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案外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后,被上诉人准许第三人建造寰外公寓并把出入通道确定在大楼与案外公寓相邻围墙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经住宅楼业主同意,擅自同意第三八将案外公寓的出八通道设在住宅楼围墙处,造成案外公寓与住宅楼台用通道,侵犯了住宅楼居民的权益。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同意第三人将案外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卜诉人居住的大楼与案外公寓相邻同墙处,且在发证前来征得大楼全体业主同意,并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巾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衍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案外公寓已建成多年并交付使用,并瞳公寓居民只能从上诉人居住的大楼借道强行,如撤销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应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培目象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曲,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井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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