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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相邻人相邻权益,相邻人起诉

时间:2013-11-10 18:02:1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1次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行政机关颁发给相邻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未侵犯其相邻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经批准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涉寨土地的国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行政机关颁发给相邻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未侵犯其相邻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经批准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涉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证所载的地块与上诉人所有的住宅的地块相连。集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被要求按规划设计要点进行住宅楼开发。后案外房地产公司经批准设立第三人进行房地产开发。上诉人与第三人享有使用权的两块土地为点接触。第三人建设的楼字距该点的最小距离为11. 38米。被上诉人市规划建设局桉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第三人建设的建筑物高度为15米(五层)+1.9米(地上车库)=16,9米。上诉人认为该住宅楼达不剥规定的建筑间距,严重影响上诉人拟建住宅的通风、采光及出行。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第三人已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提出,并向被上诉人送审r规划设计方案,被上诉人亦审查同意了该规划设计方案。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被上诉人可以不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不再审查设计方案,直接对第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棱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认定被E诉人发证的主要程序合法。匕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并非许可建设的批准手续,所以,被E诉人颁发给第j人的建设丁程规划许可证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鳗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棱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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