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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行政许可

时间:2013-11-10 17:54:3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22次
(l)规划验收行为应定性为行政许可,该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基本案情:
  第三人向被告市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涉案建设工程。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被告工作人员在该验收申请表的验收意见栏中填写:“施工房未全部拆除,现场未清理完毕。”被告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告认为规划验收时没有达到应当具备的验收条件,不符合规划验收的基本条件,被告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划验收规定的房屋莸得验收合格行政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许可第三人规划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4中国指导案例、参考素倒籼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
  争议要点:
  (1)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许可第三人规划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向第三人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理由:
    (1)被告系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r[作的行政职责。《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验收,”《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工程蝗_r=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列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南京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i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具有对建设-一程进行规划验收的行政职权且规划验收行为应定性为行政许可,被告基于行政职权对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颁发建设T程规划验收合格书,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星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中验收意见已对现场相关间题进行描述,其如何处理系被告行使自由裁量权,井未违反《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向第三人出具的验收合格的报告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_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目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十八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王曾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南京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上十六条建设工程鞋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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