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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日照条件住宅间距行政规划许可

时间:2013-11-10 17:51:2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47次
非住宅的日照条件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间距的规定,国家耐住宅与非住宅的间距无强制性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第三人以出让方式取得诉争土地的国有土地
  非住宅的日照条件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间距的规定,国家耐住宅与非住宅的间距无强制性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第三人以出让方式取得诉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投并向被上诉人申请建设住宅楼,并向被上诉人县建设局申请办理相差手续。被上诉人经审核,认为第三人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用地符合城市规范的要求,向第三人枝发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傲据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定第三人建设涉案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井向其植发《城市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建设住宅楼。第三人建设的住宅楼与上2中国指导寨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诉人工业崩房毗邻的建筑高度为12 5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酥有日照标准降低”的规定。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青合法。
  裁判理由:
  第三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土地的性质为商业用地。,第三人在合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后,被上诉人依据其申请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住宅的日照,仅规定不应使住宅原有标准降低,而没有规定不得降低非住宅的日照条件。本案的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间距的规定。因国家对住宅与非住宅的间距无强制性规定,所以,被上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第三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块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棱实的,行致机关应当指派两名啦上工作人员进行棱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由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戈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菅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訇j设计饕求,棱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羌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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