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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规划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13-11-10 17:55:3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60次
(1)与被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购买涉案商业营业用房。原告支付了垒部房款,但房屋肖未交付。第三人向被告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新增配电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经审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6中国指导案例、参考寨例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规向第三人核发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增配电间与睬告所购房屋相距30米,原告据此以被告批准建造的配电间阻断7消费者的视线,严重影响了其所购商业用房的物理性能及经济效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要点:
  (1)原告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认为配电间的位置及外观阻隔了消费者的视线,导致其所购商业用房的效能降低,能否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裁判理由:
  (1)被告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吐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原告向第三人购买涉案用房,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批准第三人建造的配电间邻近原告所购房屋。原告与被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司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箍的,应当告知谈利害关系人”,被告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由于影响的是原告所购房屋周边范围内众多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被告采用审批前公示的方式,将拟审批的配电间的平面、立面、位置、面积等信息分别在棱告网站和建殴项目现场予以公示,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两侧为山墙的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为6米。且对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原告认为配电阃位置及外观阻隔了消费者的视线,导致其所购商业用房的技能降低的观点,并不是规划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考虑的因素。所以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菅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桉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又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王菅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羌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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