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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非车主,赔偿时应考虑哪些事项?

时间:2013-08-01 13:40:4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82次
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有时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一致,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处理赔偿时还应考虑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用关系、车主是否履行了车辆过户等相关义务等。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时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一致,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处理赔偿时还应考虑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用关系、车主是否履行了车辆过户等相关义务等。下面,南京交通律师详细介绍关于车主与司机不一致时,处理赔偿应考虑的问题。

  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处理赔偿应考虑的问题: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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