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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3-07-23 16:25:3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50次
如何界定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及是否应当赔偿其误工费损失的问题?
《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那么,如何界定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及是否应当赔偿其误工费损失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没有收入的受害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尔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人。有劳动,即有劳动价值,有劳动价值即应有收入或者生活来源,虽然劳动收入或者生活来源有的或者有时以货币或者物资形式体现,有的或者有时没有以这种形式体现。为此,只要受害人从事劳动,就应界定其有生活来源。因此,若某人的生活所需完全归属于或者应当归属于他人,即某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虽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任何劳动,则该人应当被界定为没有收入的人。对这些人,因误工和发生误工损失的情形根本不存在,不应当计算误工费n损失赔偿。若某人的生活所需形式上来源于他人,但本人从事某种劳动,且其劳动直接或者间接地是其生活所需的物质或非物质的来源的部分或者全部,则不能界定该人为无收入的人。对这些人,如发生误工,则应当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司法实践中,常以年龄来判定是否赔付误工费损失,即男性60周岁或者女性55周岁以上,或者受害人16周岁以下,不予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其理由是上述人员已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通常的受赡养年龄,或者属于法定的非劳动年龄,依法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被赡养的权利,或者应在校接受教育,由此推定其已无或者尚无劳动能力,从而确定其没有劳动收入,没有误工费损失。这是不妥当的。在法律上,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被赡养的权利,并不否定劳动的权利;受教育虽然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甚至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但它也并未否定未成年人劳动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上述人员从事劳动,甚至通过其劳动在经济上支撑整个家庭的生活的情形,并不罕见。因此,不应当简单地以受害人的年龄,而应同时结合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及是否确实从事劳动来判定是否赔付误工费损失,即上述人员若仍然或者已然从事劳动,应当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若否,则不应当计算赔偿。

在家照看小孩或者打点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的老年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否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在家照看小孩或者打点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的老年人,其劳动是有价值的。若没有其相关劳动,而发生他人替代性的劳动,则必然发生替代者的劳动收入损失或者被替代者的劳动报酬支出损失。因此,对其应当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在校学习的学生,因学习即是一种劳动,由于生命历程的不重复性,其学习劳动的耽误是永久性、绝对性的耽误,其恢复学习能力后补回被耽误的学习,要付出加倍的学习劳动,计算其误工费损失的赔偿也应当是合理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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