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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60岁以上者应计算误工费的理由

时间:2013-07-23 16:21: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33次
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居民年龄虽然超过60岁,在现有生活条件下,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实际的收入,那么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

在审判实务中,各保险公司大多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我们分析认为,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误工费。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第42条规定鼓励老年人从事劳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居民年龄虽然超过60岁,在现有生活条件下,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实际的收入,那么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如单位内的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后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劳务,即便有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故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在误工费中予以填补。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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