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限额分别为11000元、1000元、100元。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受害人的受偿数额。如医疗费很高,却不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和财产损失很大却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因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限额过低,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公司是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分项进行赔偿还是在交强险的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存在一定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明确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区分各分项责任限额。故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做了如下具体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因此,应该分项限额处理。
2012年5月份最高院民一庭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回函中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民一庭作为全国民事侵权案件的最高指导机关作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各级法院都应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