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实务中,南京婚姻专业律师常遇见夫妻共同财产划分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曾有人向本人咨询:夫妻一方婚前所得的房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预购合同是在婚前签订且购房款也是在婚前支付,而房屋产权证在婚后办理,则该房屋的权属应当如何分配? 我国婚姻法所谓的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夫妻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夫妻婚姻可由于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终止。而我国婚姻法亦明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一方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的中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品;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归属一方的财产。 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回至本文起首的问题,该房屋虽产权证获得于婚后,然而产权证系确权登记,由专门机关确证房屋所有权人以产生对世公信的效力,从而产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效果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物权的确认并不等同于该物权的产生。该物权产生的法律基础为房屋买卖行为本身,而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于婚前,房屋价款亦交付于婚前,故该物权变动行为的基础法律原因发生于婚前,物权登记行为不可与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原因相分割。房屋的产权证虽系有关部门颁发,然并非凭空而来,而是系由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债权,在满足一定形式和实质条件后,演化而来,而作为房屋买受人的夫妻一方,早于婚前即已取得将转化为房屋物权的相关债权,此房屋的产权,自不可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笔者积多年实务的经验,对于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青年男女,忠告如下:(1)一方在婚前购买且于婚前获得其产权的房屋,当认为属于该方婚前的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其性质及产权归属。(2)一方在婚前全款一次性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另一方主张其为共同财产,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核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先查证购买房屋的款项系谁支付及支付的时间,而非仅凭所有权证颁发的时间,因为颁发所有权证是确权行为,在确定权属时,民事权利产生的依据和时间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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